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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自109年1月1日起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即應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目前仍未開立雲端發票者,將依法處罰。 該局說明,截至109年12月16日止,已有101家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例如:UpToDate、 Google、Apple、Sony 、Adobe、Expedia 、Various 、Amazon、 Airbnb、 Uber、 Uber Eats 、Spotify、Audible等。該等已開立雲端發票之境外電商109年9-10月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占全部營業中境外電商總銷售額之比率已達99.92%,惟仍有部分境外電商未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財政部已於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業稅專區/稅籍登記查詢,放置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名單供民眾查詢,亦得查詢已開立雲端發票之境外電商名單;迄今尚未開立雲端發票之境外電商,除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1款規定處行為罰外,如涉有逃漏稅捐者,將依同法第51條或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指出,境外電商除可自行建置雲端發票系統外,亦可委託我國加值服務中心上傳雲端發票。為利其尋得合宜之加值服務中心,該局已將完成代境外電商上傳雲端發票及有意願提供境外電商服務之加值服務中心名單,置放於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雲端發票專區/導入雲端發票資訊專區/參考資料與範例/加值服務中心名單,供境外電商參考運用。 該局呼籲,民眾至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網站購買電子勞務,應取得雲端發票。境外電商導入雲端發票如有任何疑義或困難,請儘速聯繫該局或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期完成系統介接,俾順利開立雲端發票,避免未開立雲端發票影響消費者中獎權益、遭消費者檢舉或經查獲違章事實後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款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分署強制執行後,執行分署將寄送傳繳通知請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 該局說明,為提升民眾超商繳款便利性,自109年9月16日起,納稅義務人收到傳繳通知後,只要欠繳稅款金額在3萬元以下者,都可以持執行分署寄發印有條碼之傳繳通知,在繳款期限內,就近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OK四大便利商店繳款,且免收手續費,也可依四大便利商店開放之非現金支付工具(如信用卡、icashPay、FamiPay)繳納欠款,省時又省力。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君欠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款,經移送強制執行,A君於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傳繳通知後,致電向該分署查證通知無誤後表示,現因工作關係已搬遷至南部,無法前往分署處理繳款事宜,經確認該通知之繳款期限尚未逾期且欠繳金額為3萬元以下,執行分署即請A君持傳繳通知就近至四大便利商店繳納,A君順利地繳清了欠稅款。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傳繳通知時,應儘速繳納滯欠稅款,避免日後薪資、存款或投資等流動性資產或不動產遭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財政部在108年8月16日將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期間之末日,由現行109年12月31日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該所說明,為配合我國114年整體行動支付達90%目標並加速行動支付普及化,鼓勵小規模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後即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自申請核准當季至114年12月31日止,得由主管稽徵機關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之租稅優惠;查定每月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限制,未來若平均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仍得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與一般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適用5%稅率比較,更具享有減稅優惠實益。目前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都有「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專區」,相關規定及申請書表可至該專區下載使用,請符合資格之小規模營業人踴躍提出申請,共享多元支付商機,創造「兼顧消費者付款便利,及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享租稅優惠」的雙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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