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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之捐贈,得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扣除;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限制。另依同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政府之捐贈,及經該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對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10%額度內為限。財政部洽外交部表示,為協助烏克蘭難民,該部透過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成立賑濟烏克蘭專戶(下稱賑濟專戶),個人或營利事業對專戶之捐贈,先由基金會控存,嗣應該部請求轉匯至指定之帳戶,由該部依據歐洲各國安置烏克蘭難民之需要進行分配,賑濟專戶之資金與賑災基金會之會務完全分離,全數轉由外交部統籌處理運用,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賑濟專戶所為之捐款可認定為對該部之捐贈。綜上,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賑濟專戶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但書及第36條第1款規定,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不受金額限制。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賑濟專戶之捐款,於112年5月申報111年度所得稅時,可憑賑災基金會所開立已載明「賑濟烏克蘭」事由之收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資料來源:財政部)
Q:公司在106年7月底購入不動產,預計2022年8月滿5年後售出,預計可獲利800萬,想請教有關節稅問題如下: 1.售出不動產公司要如何開立發票?是以交易總價還是僅建物部分價格開立發票? 2.出售價格建物/土地如何分開計價有利節稅? 3.持有滿5年適用房地合一稅20% ,是同個人交易在交易後30天內申報房地合一稅嗎? 4.要在當月申報營業稅嗎?還是只要在每年五月的營所稅申報? 5.其他有關企業節稅之建議及作法!? 以上承蒙財會專家給予指教,不勝感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稅務案件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並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若逾法定不變期間30日,則不予受理。惟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不服國稅局之核定補稅處分申請復查,又對於108年4月12日送達之復查決定書不服,於108年5月13日郵寄訴願書,向財政部提起訴願,經財政部於108年5月17日收件。則本案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30日,應自108年4月13日起算至108年5月12日屆滿,因甲君住居地在新竹市,訴願機關即財政部所在地在臺北市,依「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規定,應扣除在途期間4日,故甲君至遲必須於108年5月16日將訴願書送達所屬轄區國稅局或財政部,該訴願提起始為合法,惟甲君雖於108年5月13日郵寄訴願書,但財政部於108年5月17日始收件,已逾法定受理期間,爰經財政部以程序不合作成不受理之訴願決定。(訴願提起之NG觀念-詳附表)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應於30日內提起訴願,並注意訴願提起日,係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以免因程序不合致遭不受理,影響自身權益。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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